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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大楼,何为法定竣工验收
发布日期:2011-07-20

深圳“依据词典裁决数千万元纠纷”案有新进展

法院裁定施工方要求开发商支付余款申请不予执行

    本报讯  (记者  张先明)引起媒体关注的深圳仲裁委仲裁员“依据词典裁决数千万元经济纠纷”事件(本报曾予报道),最近有了新进展:法院依法裁定江苏建兴建工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深圳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纠纷是:建兴公司诉利保义公司拖欠工程尾款1800万元;利保义公司则反诉建兴公司无故拖延工程工期长达四年又一个月,造成直接损失3500多万元。竣工验收时间是纠纷的关键,利保义的依据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深圳市福田区质检站竣工验收日期。建兴公司则认为,中间局部验收、分部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都是验收,都应视为竣工验收。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利保义公司限期向建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800多万元,驳回利保义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报道,仲裁员是依据《辞海》、《现代汉语词典》和《四角号码新词典》对“竣工”和“验收”的解释,把“竣工”和“验收”分别进行了认定,并依此对数千万元的经济纠纷作出了裁定,此举引起极大争议。利保义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后转由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汕尾市城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建兴公司承建的万利厂房二、三期工程,分别于2000年7月8日和2001年1月18日开工建设,2004年5月8日、10日分别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部门联合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出具了验收备案证明,证明涉案工程2004年6月2日、7月13日验收合格,对竣工日期予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对验收程序和验收时间均无异议,并对证明书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应认定上述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双方于纠纷发生前所确认的有关工期和结算事项,属未经竣工验收先行确认工程质量和结算,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的确存在二期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屋面抹灰没有完成的事实,其承建工程自竣工验收至今尚未结算。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未经竣工验收的结算书作出裁决,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热点透视

建设合同纠纷渐多

竣工日期成为焦点

本报记者  张先明

    在建兴公司与利保义公司关于工程余款的执行纠纷中,竣工日期的认定是关键因素。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其中相当一部分纠纷进入了司法程序。审理中发现,除了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争执外,施工方和建设方的工程款之争,大多可以归结到“竣工日期”这一焦点问题上。

    据报道,广东一家装饰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两公司进行了初验,验收整改内容多达一百多项。后来,在没有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装饰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发出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房地产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装饰公司承担返修、保修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案件经过两审,法院终审判决:涉案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法院认定工程投入使用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因此装饰公司须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另据报道,安徽一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一家置业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210天,质量等级为优良。建筑公司将工程决算资料交给置业公司时没有交付竣工报告,整体工程未经验收,此后又报送了竣工资料。建筑公司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按决算数额支付工程款及相关损失,置业公司则反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及直接损失。诉讼过程中,涉案工程通过验收并备案,质量为合格。经审理,法院确定了实际竣工日期,并终审判决置业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建筑公司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直接损失、水电费等。

    记者注意到,竣工日期作为争议焦点的案件,近两年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至于为何会在工程竣工时间方面产生尖锐的矛盾,一位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解释说,这是因为“竣工日期”这个时间点,决定着工期是否被拖延、违约责任由谁承担、投资商的成本利息、工程款支付时间乃至欠付工程款利息等等一系列关键问题。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竣工日期这样重要的问题不可能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也都有明确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作天数的设计。因此,当事人似乎不应在竣工日期方面发生什么冲突。然而,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的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段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如工程量的增减、不可抗力的发生等都会影响到工程的实际进展,从而导致当事人就竣工日期发生分歧;另一方面,当事人会对竣工日期概念本身产生理解方面的不一致,例如工程竣工究竟是普通生活意义上的干完活,即完工?还是在法律规定意义上的竣工验收?竣工仅仅是承包人认为已经完工?还是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必要的验收程序?其与竣工验收的含义是否一致?如果将竣工日期界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那么当发包方不配合验收时如何处理?承包方故意拖延工期不配合竣工验收又如何处理?以及建设方为了早日获得利益,经与承包方协商同意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前即提前使用建设项目,甚至还存在建设方擅自使用建设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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